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