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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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