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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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