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环诉被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被告焦作**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被告焦作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作**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本案应由焦作**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谢**以焦作市**限责任公司和焦作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二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由于原告选择向焦作市**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即焦作**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焦作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焦作**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