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5406.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张**、范**、朱*、倪*、王*、李**提供价值5456900元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张**汽车;查封范**的汽车;查封朱*的汽车;查封倪振的汽车;查封王*的汽车;查封李**的汽车。

二、冻结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45406.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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