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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与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龙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苗龙虎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上诉人苗龙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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