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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7月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被告人翟*顺及其辩护人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翟**多次在济源市思礼镇、克井镇等地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猪,并在凑齐一定数量后销售给丁**、刘**、刘**等人,丁**、刘**、刘**等人又卖给他人加工后流入市场。2011年12月25日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翟**的养殖场查扣16头死猪,共计261公斤。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翟**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翟*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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