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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玉**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翟志革财产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玉**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翟志革财产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济*一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一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退还上诉人济源市玉**居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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