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袁**等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袁*乙诉被告王**、王**、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乙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王**、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袁*乙诉称,2015年农历正月份,原告袁**与被告经媒人王**介绍相识,并确立了婚约关系;二原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28日按三被告的要求下了彩礼现金30000元;另外衣服、吃的、喝的、用的等礼品计款10000多元。原告袁**和被告王*甲确立了婚约关系后,因原告袁**与被告王*甲性格不合,遂在下礼后提出分手,二原告向三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三被告竟然蛮不讲理,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孙某某辩称,原告下彩礼30000元是事实,但原告存在恶意悔婚的重大过错,给被告造成了精神和生理上的重大伤害;原告听信他人造谣诬陷,给被告名誉和心理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的诉求无理无据,也违背社会善良风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与被告王*甲经媒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正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下彩礼30000元,又于下彩礼的当天提出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本案中原告袁**与被告王*甲以结婚为目的,依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婚约,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鉴于原告方在下礼后的当天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形,本院酌情认定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1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孙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袁**、袁*乙婚约彩礼款2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承担82元,被告承担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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