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某、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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