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刘**诉被告王**、北京某有限公司、席某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李**、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本院立案后五日内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刘*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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