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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甲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由于我俩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我于2015年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项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我们离婚。判决后,我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坚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较好,尚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乙,现随原告张某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生活中因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项**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项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分居至今,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坚决离婚,婚生女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另查: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均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通过诉讼再次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张某某继续抚养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婚生女李*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甲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7985.5元(抚养费以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X25%X14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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