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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婷婷与牛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种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委托代理人涂复员,被上诉人种婷婷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6月17日20时10分许,种婷婷驾驶电瓶自行车经过项城市西大街治安路口时,被牛**驾驶的豫P×××××号轿车相撞,造成种婷婷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项城**警察大队认定: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种婷婷无责任。种婷婷在项城**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种婷婷1、左锁骨远端骨折,2、脑震荡,3、左颞部及右大腿中段后方皮肤裂伤,4、右下肢皮肤擦伤;种婷婷在项城**民医院治疗后,所遗留的疤痕仍需继续治疗。种婷婷诉至法院,请求后续治疗费,但由于开庭时后续治疗费没有发生,项**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486号判决认定:种婷婷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种婷婷先后在项城**民医院、项城市长**院、广**医院进行治疗,后续治疗结束后,要求牛**赔偿未果,诉来原审法院,要求牛**赔偿医疗费38779.2元、护理费3372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3200元、住宿费1800元,共计损失48951.2元。另查明,种婷婷的后续治疗费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牛**驾驶豫P×××××号轿车将种婷婷撞伤,并经项城**警察大队认定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种婷婷后续治疗承担赔偿责任。种婷婷在项城**民医院花门诊医疗费583.4元,在项城市长**院住院治疗7天、报补后花医疗费595.8元,在广**医院激光手术治疗三次,花医院费37600元,共计花医疗费38779.2元,但种婷婷在项城**民医院的门诊医疗费没有门诊病历,没有检查项目,不予认定,认定种婷婷的医疗费为38195.8元、护理费546元[7天×112.4元/天(28472元/年÷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营养费140元(7天×2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1500元;住宿费酌情认定1500元;共计42091.8元。种婷婷诉求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牛**辩称种婷婷后续治疗费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但牛**辩称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种婷婷医疗费为38195.8元、护理费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40、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500元,共计42091.8元。二、驳回种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种婷婷负担25元,牛**负担900元。

上诉人诉称

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种婷婷医疗费、护理费等42091.8元,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种婷婷后续治疗费用38192.8元过高,种婷婷无证据证明该费用系后续治疗费用,种婷婷提供的四川**医院的医疗单据,不是医疗机构的专用票据。种婷婷2015年2月份进行治疗,距事故发生已有半年多时间,该次治疗与事故伤害无关联性和因果性。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种婷婷起诉。

被上诉人辩称

种婷婷答辩称,医疗费用的高低是根据治疗需要产生的,且种婷婷后续治疗是进行的激光手术治疗,费用本来就高,种婷婷在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486号案中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当时没有实际发生,法院判决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故牛怀春上诉称种婷婷的后续治疗费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和因果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驾驶豫P×××××号轿车将种婷婷撞伤,项城**警察大队认定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应对种婷婷因事故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依据广**医院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和广**医院门诊机打发票等相关证据,认定种婷婷后续治疗花费医疗费38195.8元并无不当。牛**上诉称种婷婷的治疗与事故伤害无关联性和因果性、治疗非后续治疗且费用过高及广**医院的医疗单据不是医疗机构的专用票据,种婷婷对牛**的上述理由不予认可,且牛**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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