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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助理检察员郭**,被告人曹**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9时许,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民警接到被告人曹**涉嫌贩卖毒品的举报后,化装成购买毒品人员,到曹**经营的寿衣店购买毒品疑似物“白面”。曹**收取100元现金后,从屋内拿出5小包“白面”,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屋内查获3大包“白面”和12小包“白面”。经称重,上述“白面”共重2.235千克。经鉴定,曹**出售的“白面“中含有咖啡因成份。

本院查明

另查明,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曹**曾向吕**、赵*等人贩卖毒品“白面”。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赵*、吕*、邢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现场及毒品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2.235千克毒品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曹**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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