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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1年,我与被告在天津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二人婚前接触较少,缺乏深入了解,加上被告不懂情理且脾气暴躁,婚后不断生气并寻死觅活。2014年农历9月生气后被告竟然离家出走不给音信,二人分居七个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姜*在法定期限限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在天津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二人婚后无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生气、吵架现象也时有发生。2014年11月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无音信,夫妻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能共同生活下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能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高*与被告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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