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火*与被告济**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8月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火*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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