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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岩诉被告耿**、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耿**、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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