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耿**、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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