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刚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刚及其辩护人张建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张**与其妻子赵**在二人位于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71号的家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张**用手掐住赵**颈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系因他人以暴力作用于颈部致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张**案发前提出不让赵**和别的男人打牌,案发当天赵**与村中男人打牌,故被害人赵**在案发前因上存在过错。3、被告人张**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构成自首。4、被告人张**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赵*丙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村民。2015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四),张**与妻子赵*丙到四间房乡前赵拐村其岳父家拜年。当日中午,张**饮酒后留在其岳父家休息,被害人赵*丙先回到自己家中。张**在其岳父家吃过晚饭后,被赵*丙侄子赵*甲送回家中,张**在家中未见到赵*丙,便到村中寻找。当晚20时许,张**在村民安*见家找到正在打牌的赵*丙,因张**不愿让赵*丙打牌二人发生争吵,在赵*丙离开安*见家时,张**猛推赵*丙被人劝开,赵*丙在张**五婶刘*陪同下先回到家,几分钟后张**也返回家中,刘*离开张**家。因赵*丙打牌问题,二人在家中堂屋继续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赵*丙将张**面部、胸部等处抓伤,张**用手掐住赵*丙的脖子致赵*丙窒息死亡,后张**用赵*丙的手机与其本家叔父张*甲电话联系后离开家中,在街上碰到张*甲,张*甲发现张**嘴角有血、脸上有条状血痕,故将其拉回到张**家中,张**拒绝打开屋门,张*甲遂撞开屋门后见到赵*丙仰卧于床上,呼叫她无反应。即通知村医陈*甲对赵*丙进行抢救,赵*丙因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2015年2月23日16时许,张**在村干部张*乙陪同下到滑县公安局投案。2015年10月11日,张**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母亲高*云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显示:现场位于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张**家,张**家大门朝南,为铁制双扇内开门,门锁完好。中心现场位于张**家北屋西间。西间门口朝南,为木质双扇内开门,西扇门上为内外扭锁,东扇门内侧锁栓处有一条长30厘米、宽0.2厘米的裂纹。进入西间,室内门口西侧有一张单人沙发,沙发上有一件黑色羽绒服(拍照后原物提取并予以扣押),沙发西侧靠西墙东西放置一张双人床,床两侧有床头柜,床上南侧铺有一条红色被子,被子下有一具女性尸体,尸体头西脚东,上身穿黑色羽绒服,下身穿黑色裤子。尸体北侧有一条罩有粉底白花被罩的被子,被罩上有擦拭血迹(拍照后剪片提取),移走尸体与被子后,床上铺有一条蓝色褥子,褥子面上有一处点状血迹(拍照后剪片提取)。

2.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所检赵**右手指甲拭子上的生物成分为张**所留,不支持是人群中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赵**左手指甲拭子、赵**右手拇指指甲缝拭子上的生物成分为张**、赵**共同所留。

送检的现场提取的黑色鸭绒服多处衣服剪片经鉴定与赵**血样检出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62×1018。

送检的现场双人床上粉底白花被罩上多处擦拭血迹、双人床上蓝色褥子点状血迹与赵**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62×1018。

3.被告人张*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检查发现张*刚面部、胸前、左手掌背部等多处皮肤擦伤。张*刚的皮肤损伤特征为带条状,分析认为指甲抓伤可以形成,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赵*丙颈前、左侧片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颈前肌肉出血。面部、球睑结膜、心脏及肺脏叶间裂可见出血点的损伤特征。分析认为赵*丙系因他人以暴力作用于颈部致窒息死亡。

5.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死者赵**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成分。

6.证人张**(被告人张*刚叔父)证言:2015年2月22日晚上九点多,张*刚给我打了两次电话,接通后张*刚说了一句话,我没听清他说什么。三四分钟后我从家出来想去看看他怎么了,在街上我家屋后处,见到张*刚自西向东走,借着路灯灯光,我看到张*刚嘴角有血、脸上有血道,我拉住他问怎么回事,他呜呜说不清楚,我闻到他身上酒味很大,就拉他回他家,在张*刚住的堂屋西头,我上前推门推不开,就叫张*刚开,他不开,我喊赵**没人答应,我觉得情况不对,就用肩膀撞开门,看到赵**在床上躺着,两条腿在床沿上耷拉着,叫她两声也不吭声,摇晃她她也不动,就给村里医生陈*甲打了电话,之后我就又去叫其他人,医生来了抢救后说人不行了。

7.赵**、张**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被害人赵**手机号(136××××5657)2015年2月22日21时17分和21时19分两次与张**手机号(156××××8880)通话。

8.证人陈**(滑县**道口村医生)证言:2015年2月22日不到22时,张*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张**家,到她家后赵**已经没有脉搏,还有体温,经我施救无效死亡。当时我看到赵**面部有血,脖子上有两道红色的血痕。

9.证人张**、于*、张**、郑*、张**、张**、张**、张**、张**、张**、徐**(均为张*刚同村村民)证言均从不同角度证实对被害人施救和因赵**死亡后而帮助张*刚亲属和赵**亲属进行调解处理的过程。

10.证人陈*乙(被告人张*刚母亲)证言:2015年2月22日晚天黑之后,我和赵**吃饭后,赵**出去玩了,后来赵**把喝了酒的张*刚送回来了,我把张*刚安顿好后,收拾完锅碗带着我孙子、孙女到村东头看扭秧歌去了。回来后见家里有很多人,我才知道赵**出事了。张*刚和赵**平常感情不错,赵**好打牌,张*刚有一次把她的牌桌掀了。

11.证人赵**(被害人赵**侄子)证言:2015年2月22日中午,我父亲赵**、姨夫徐**、姨哥徐**、姨夫张**和我五个人在我家喝酒。张**喝了三四两,喝醉了,后来就在床上睡了,当晚七点多张**在我家吃过晚饭,我就骑电动车把他送回家中,回去时他头脑清醒,我把张**弄到屋里床上,就骑电动车走了。

12.证人赵**(被害人赵**哥哥)、徐**(被害人赵**姐夫)、徐**(被害人赵**外甥)证言:证实2015年2月22日张**与赵**在其岳父家串亲戚,中午在赵**家饮酒的情况。

13.证人安*甲、魏*、安*乙(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村民)证言:当晚三人与赵**在安*见家打牌见到张**去叫赵**回家并见二人发生争吵的经过。

14.证人刘*(被告人张**五婶)证言,2015年2月22日晚,我在安*见家院门外见到赵**从安*见家出来,看她不高兴我就跟她一块回她家了,几分钟后,我和赵**在她家门口时,见张**从外边回来了,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张**让我给他倒水喝,我说我不管就从她家出来了,他夫妻俩就回屋里去了。

15.证人李*、张**(被告人张*刚街坊)证言:2015年2月22日晚,我们在安*见家见到赵**和魏*、安*乙、安*甲一起打扑克,八点多,张*刚去了,像喝醉了,他让赵**回家,不让玩了,两个人吵了几句,打完一盘,赵**往家走时,张*刚猛推了她一下。后来在场的安*甲把张*刚拉住留在了屋子里,赵**回家去了,我和张**一起到赵**家去劝她,见到刘*和赵**在赵**家,一会儿后张*刚回来了,让刘*给他倒水,我们就走了。

16.被告人张*刚供述:2015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初四,我和妻子赵**和三个孩子到岳*家拜年,中午在丈哥赵*乙家喝酒吃饭,喝酒的人有赵*乙及他儿子赵*甲、徐**及他儿子徐**和我五个人,我记得喝了两塑料杯酒喝醉了,晚上,我岳*家人把我送回家中,我没有见到赵**,就到街上找她,找到她时,她正在和我村几个男的打牌,我心里就生气,我让她回家,一起回家后,因为她正在当牌我把她叫回来,她不愿意,我俩在我家堂屋西间发生了吵架,后来就打起来了,我就用手掐住她的脖子,她就挣扎反抗,用手抓我的脸。之后的事情我记不清了,后我到我妈的屋子里,我本家的人就打我,问我为什么要把赵**弄死。2月23日晚,我在张**的陪同下到四间房派出所投案了。

17.滑县公安局四间房派出所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23日张**在滑县四间房乡王道口村村干部张**的陪同下到该所投案。

18.被告人张**和被害人赵**户籍证明。

19.2015年10月11日,被害人赵**母亲高*云出具的收到张**亲属赔偿款10万元的收到条。该收到条经庭外征求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第19项之外的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因不愿让其妻赵**与村里别的男子打牌,在家中发生争吵后,用手掐赵**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辩护人所持张**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明知掐人颈部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仍实施掐被害人颈部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在其叔父张*甲到其家后,仍拒绝打开屋门施救,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赵**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农历大年初四,张**与其妻子到其岳父家串亲戚回来后,张**因不愿让其妻与别的男子打牌,让其妻子回家,回到家中后,二人继续就打牌之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过程中,张**采取掐被害人颈部的手段致被害人赵**死亡,不能认定赵**有过错。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在村干部张*乙陪同下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赵**的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张**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因不愿让其妻赵**与村中其他男子打牌,由此引发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用手掐被害人颈部致赵**死亡,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张**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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