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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杜**,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1元,退还信阳**工程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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