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彭**及其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因其母申**被彭**殴打一事,纠集其家人栗风真、彭*、彭**等人一起到彭**家理论,由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告人彭某某将被害人彭**、苗*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李**、彭**、彭*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苗*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彭**;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彭某某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上午,被害人彭**在其儿子彭*家中安装下水管道,与被告人彭某某之母申**发生争执。彭**对申**进行殴打,致申**腹部受伤。当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为此事到被害人彭**家理论。随后,被告人彭某某的家人及亲属栗风真、彭**、彭*、聂四长等人赶到彭**家中,在谈及申**受伤诊疗的问题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双方持木棍、铁锹等凶器相互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彭**、苗*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苗*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相印证:

1、物证照片两张,证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木棍、铁锹。

2、书证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及伤情照片,证明该局民警于2015年2月8日出警时对被害人彭**、苗*受伤情况进行了登记、拍照。其中,被害人彭**上唇出血、唇内有两道伤口,右前额有一皮下血肿,自述左腋下疼痛,后送医院拍片检查显示骨折;被害人苗*面部有抓伤,自述头晕。

、上**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母亲申**因被人踢伤下腹部于2015年2月8日入该医院外科诊疗。经诊断,申**下腹部受伤。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3日,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彭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上蔡县公安局大路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某出生于1972年5月21日等身份情况。

3、证人证言

、证人李**(被害人彭**的儿媳)的证言,证明她家门前的空地与彭某某的母亲申**的菜地相邻。2015年2月8日上午,因她家挖下水管道,她公爹彭**与申**发生争吵,彭某某与彭**发生了打架。彭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往彭**脸上拍了一下,把彭**的嘴拍流血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理,他们各自回家了。当天下午4点多,她和丈夫彭*、公爹彭**正在自家门口的路上,彭某某骑着电动车走到他们跟前喊着彭**的名字说,到晚上谈谈。当天晚上7点多,她和公婆、丈夫4人正在家中商量打地坪的事情,彭某某到她家说上午彭**打其母亲了,问彭**怎么处理,让彭**出钱为其母亲看病。她的家人说已经报警了,有什么事情经公处理。彭某某骂彭**不是人,彭**与彭某某对骂。彭某某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彭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及彭某某的妹夫聂四长及其儿子都到了她家。此时,她爷爷(彭**)到了她家,她让她爷爷到屋里照看小孩。彭某某与彭**争吵,并想上去打彭**,被其婆婆苗*拉住。彭某某的妻子上前拽着苗*的头发往其头上打,彭某某的女儿和聂四长的儿子也围着苗*拳打脚踢。聂四长的儿子还拿了一根方木,夯了苗*的头后面,把苗*夯蹲在了地上。彭某某朝彭**胸部打了一拳,彭**往后退了一步坐在地上了。彭*上前拦着彭某某不让打。彭**站起来后,彭某某甩开彭*,就从旁边的地上拿了一根方木,朝彭**头上夯了两下,把彭**夯蹲在地上,又朝彭**身上乱夯。彭*在后面拉不住,她就到屋里报警了。之后,她看见彭*从后面抱着彭某某,聂四长朝彭**右腿跺了几脚。聂四长的儿子朝彭**左侧身上跺,用拳打彭**的头部、背部和肩膀。彭某某的儿子拿了一把铁锹在彭**的上半身捣了两下。彭**头朝西倒在地上,对方不再打了。她看出警的人员还没有到,又打了报警电话。彭某某的家人都往外走。彭某某临走的时候,还朝彭**左侧上半身跺了一脚说:“让你装死。”

、证人彭*(被害人彭**的儿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6点多,他和彭**、苗*、李**及其两个女儿到他家南边路上,准备跟彭某某及其家人谈谈当天上午因埋水管发生矛盾的事,因为当天下午彭某某在路上遇见他和他父亲彭**的时候,彭某某提出当晚在一起谈谈。他们一家人在那里等了几十分钟,没有见到彭某某及其家人,他们就回家了。当晚7点多,他和彭**、苗*、李**及两个小女儿都在家里,彭某某到了他家院里喊彭**的名字,他们都从屋里出来了。*某某说其母亲住院了,让他们支付全部医疗费。***说:“俺也没有打她,咱们经公处理。”他们正在说话时,彭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过了几分钟,彭某某的妻子栗凤枝、儿子彭**、女儿彭*、外甥聂**、妹夫聂四长等人陆续到他家。此时,他爷爷彭**也从外面回家了。*某某与彭**相互辱骂,接着彭某某上前用拳头朝彭**上半身打了一拳,苗*上前去拦彭某某,彭某某把苗*甩倒在地上。***准备站起来,彭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方木,朝彭**头部夯了一下,当时彭**就躺地上了。*某某还要上去打彭**,他抱着彭某某不让再打。苗*被彭某某甩倒之后就坐在地上了,栗凤枝和彭*上前用拳头打苗*,用手抓苗*的脸。*帅豪从院子大门西边拿了一把铁锹,聂**从大门后面拿了一根顶门棍朝苗*的耳朵后面夯了一下,把苗*夯躺那了。然后聂**把棍扔掉,又弯着腰用拳头朝彭**的上半身和头部殴打,并用脚跺彭**的上半身。*帅豪用铁锹朝彭**腹部铲了两下。他抱住彭某某的手有些松了,彭某某挣脱后往彭**上半身跺了几脚。***躺在地上动了一下,彭某某又拿一根棍往彭**头上夯了一下,彭**头部当即就起了一个大包。*某某又朝彭**身上乱跺,聂四长也朝彭**的腿跺几下。*某某用脚跺彭**的胸部,嘴里还说:“我让你装死。”后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彭某某看到警车,就拦住车跟民警说话。

、证人彭**(被害人彭**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他吃过饭到彭*家,看见彭某某及其儿子、女儿在彭*家门楼里站着,彭某某和彭**说了几句,然后彭某某就走到彭**跟前。彭*看要打架,赶紧去拉彭某某。此时,彭*的两个小孩哭闹,他到屋里照看彭*的两个小孩,直到彭某某从彭*家离开,他才从屋里出来。他从屋里出来时,看见彭**和苗*在地上躺着,彭**身边有一根木棍,苗*身边有一把铁锹。当时有彭**、苗*、彭*、李**、彭某某及其儿子、女儿等人在彭**家,还有跟彭某某一起的其他人,由于当时天黑了,他看不清是谁。他不知道彭某某和彭**是怎么打的,那些人一围上去,彭*就去拉彭某某。彭**被打倒在地上了,他问彭**哪里疼,彭**用手指了其肋部。

、证人栗风真(被告人彭某某之妻)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7时许,彭某某说当天上午彭**打了其母亲申**,申**在医院治疗,去找彭**商量怎么解决。然后,彭某某到彭**的儿子彭*的家中去找彭**了,她在家久等不见彭某某回家,担心彭某某与彭**的家人发生矛盾,就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去了彭*家。她听见彭某某说:“我娘在医院住着呢,咋办啊?”彭**说:“你说咋办?”,然后彭**说:“你欺负到我们门里面。”彭某某说:“你说欺负到你家门里面,我们就到外面去说。”彭*上前抱住彭某某的腰,彭**就掂着木棍,苗*拿着一把铁锨要打彭某某。她上前把苗*手中铁锨夺了过来,苗*又拿个木棍,她又去夺苗*的木棍,苗*用手抓了她的脸。彭*当时抱住彭某某的腰,彭某某就动不了,她没有看见彭某某干了什么。后来她听她儿子和女儿说,彭**拿木棍追着她儿子和女儿乱打,她女儿跑掉了,她儿子没有跑掉,被彭**夯了一棍。

、证人申**(被告人彭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彭**家门口是一条3米宽的东西路,路南侧有一条沟,沟南边是她家的地。她家在临路的地方垫了土种菜,为此曾与彭**家闹过矛盾。2015年2月8日上午11时许,她去菜地看到彭**及其儿子彭*正在挖下水道,埋了一根水管,水可以直接浇到她的菜地里。她不让彭**把下水管里的水往她菜地里淌,让彭**把下水管挪一下,彭**不挪。她上前掀着彭**的管子头,把水管中间的接头掀裂了。彭**上前朝她腹部跺了几脚,又拿着铁锹要拍她,彭*拦住把彭**的铁锹夺下了。她的女婿聂四长刚好路过那里,她让聂四长报警,结果电话打到新蔡去了。随后,彭**的儿媳李**过来了,她让李**报警,李**就报警了。她让聂四长到她家把她儿子彭某某喊过来了,建民过去之后与彭**发生争吵。当时彭某某比较生气,用手把彭**的嘴打流血了。之后派出所的人赶到现场。她女儿把她抱到彭**家让彭**给她看病,然后她儿子把她从彭**家拉出来送到本村诊所,诊所医生让她到医院去诊治,他们就去医院了。至于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因为当时她在医院看病。

、证人彭**(被告人彭某某之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他父亲彭**吃过晚饭就出去了,他和他母亲栗风真一起去找他父亲。他走到村东头的超市附近,听见彭**的声音了。他们到彭**家中,听见彭某某正在与彭**的一家人吵架。他刚到彭**家门楼里,彭**拿一棍木棍朝他背部夯了一下。彭某某看到彭**打他,就往他跟前走,彭**的儿子就抱住了彭某某的腰。他当时害怕,就跑回家了。

、证人彭*(被告人彭某某之女)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上午,彭**殴打了她的祖母申**。当天晚上,她父亲彭某某说去找彭**商量怎么解决彭**殴打申**的事。彭某某从家里出去后,过了一会儿没有回来,她母亲栗**让他们去看情况。她和栗**、彭**一起去了彭**家,看见彭某某和彭**正在说话。彭**看他们过去了,就说:“你们一家人欺负我们门里面。”然后,彭**拿着一根木棍开始乱打,她害怕挨打就从彭**的院子里跑到西边的水泥路上。过了两三分钟,彭某某、栗**、彭**从彭**的家里出来,她和彭**一起回家了。彭**说彭**用木棍打了其背部,疼了好几天。他们在家等了一会儿,没见其父母回来,就出去看什么情况。她出去后,看到现场有警车,她父母在路边站着,然后他父亲回家了。随后,他和警察一起到他家,警察向彭某某询问当时的情况。

、证人聂四长(被告人彭某某之妹夫)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上午,他和他哥哥聂平心路过大路李乡姜庄东头,看见彭**正在殴打他的岳母申**,彭**朝申**跺了两脚,申**去掀彭**的下水管。彭**拿着铁锨说:“我砍死你。”他拉住彭**,从彭**手里把铁锨夺过来,然后去彭某某家去喊彭某某。他对彭某某说:“彭**在东边打咱娘了,你赶紧过去看看。”他和彭某某一起到了打架的地方,彭某某与彭**发生争吵,继而撕扯在一起。后来彭**拿了一根木棍,彭某某手里拿着一块砖,他及时把其二人拉开了,二人没有用木棍和砖头相互殴打。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当时彭**用脚跺了申**的肚子,申**倒在地上,说其肚子不舒服。彭**的嘴流血了,是与彭某某撕扯之后流血的。

、证人聂**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他姥姥与别人生气的时候,他不在现场。后来他母亲带着他去他姥姥家,他才知道的这个情况。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彭**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8日上午,他和彭*在彭*的家门口埋下水管道,彭某某的母亲申**说南边的沟是她家的地,不让他们下水管往那里排水。他正在跟申**理论,申**的女婿聂四长骑着电动车带着其哥哥从南边过来,走到他们埋水管子的地方。申**看到聂四长过来了,让聂四长给彭某某打电话,聂四长给彭某某打了电话。申**把他们的水管子掀断了,他当时有点儿生气,就与申**争吵,想用脚跺申**。他抬起脚准备跺申**,聂四长及其哥哥拉住了他,没有跺到申**。随后,彭某某赶到现场,直接跑到他跟前用手掐着他的脖子,聂四长及其哥哥拉住他的胳膊不让他动,彭某某掐住他的脖子推他,用拳头打他的头,把他的嘴打流血了。彭*报警后,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现场。当天晚上7点多,他和妻子苗*到彭*家。过了一会儿,彭某某也到了彭*家院子,接着,彭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还有彭某某的妹夫聂四长及其儿子也一起进到了彭*家院里。彭某某说他打了彭某某的母亲,问他怎么处理,他说他没有殴打彭某某的母亲。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彭某某到他跟前一只手抓住他的领口把他从台阶上拽起来,另一只手用拳打在他的胸口把他打倒了。彭某某及其儿子、聂四长及其儿子上前围着他用铁锹、木棍对他乱夯,把他夯昏过去了。当时,他没有看清*某某等人分别拿的什么东西、对他是怎样打的。

、被害人苗*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8日上午,她儿子彭*建卫生间埋下水管道,与本村村民彭某某的母亲发生争执,彭某某说当天晚上与彭**商量解决上午的事情。当天晚上,她和丈夫彭**吃过晚饭到彭*家等着彭某某。过了大约1小时,彭某某到彭*家,紧接着彭某某的妻子、儿子、女儿、外甥、妹夫等人也来到了彭*家。彭某某让彭**出钱为其母亲看病,双方发生争吵。彭某某上前要打彭**,她赶紧去拉彭某某,没到跟前,彭某某的妻子、女儿就围着打她。彭某某及其儿子、外甥、妹夫打彭**。她儿媳李**报警了。彭某某妻子、女儿把她打倒在南墙根,她晕过去了,直到派出所赶到现场才醒过来。当时,她正在被彭某某的妻子、女儿撕打,不知道彭某某等人是如何殴打彭**的。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8日上午9时许,他妹夫聂四长到他家告诉他,他母亲在他家地头(与彭**之子彭*的房屋相邻)被彭**殴打了。他到那里看到他母亲申**在沟边地上躺着,就质问彭**为什么殴打申**。彭**说:“她掀我的管子,所以我打她。”他拽住彭**的衣领,把彭**的嘴打流血了。当天下午5时许,他骑着电动车回家途中遇见彭**,让彭**与他一起谈谈他母亲被打的事情。当晚7时许,他到彭*家与彭**发生争吵,彭*一直在劝说。此时,他妻子栗**、儿子彭**、女儿彭*也到了彭*家。彭**看他的家人都来了,说:“你跑到我家门里面欺负我。”他往彭**跟前走,准备拉住彭**到外面去说。彭**就从院子里拿一根木棍朝彭**、栗**身边去,他就往彭**跟前跑,彭*从他身后把他抱住。他挣扎着想去打彭**,彭*一直拉住他,彭**用木棍朝彭**背部夯了一下,也夯了他一下。苗*拿一把铁锨从他身后过来,把他的嘴抓破了。栗**、彭*拉住苗*,双方争夺铁锹过程中相互撕扯了一下。后来栗**把他拉走了。他没有与彭**挨在一起,没有动手打人。他不知道彭**是怎么受伤的,也不知道彭**是怎么躺在地上的。

6、鉴定意见:

、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5)2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左侧气胸,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上)伤鉴(法)字(2015)2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苗*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彭某某本人没有对被害人彭**、苗*实施殴打的供述,与证人李**、彭*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彭**、苗*的陈述等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其它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在与被害人彭**、苗*相互厮打过程中致二被害人受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手持凶器将他人打伤,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辩称,其没有将彭**、苗*打伤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彭某某无罪。经查,证人李**、彭*的证言及被害人彭**、苗*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彭某某在彭*家中对被害人彭**、苗*进行殴打;证人彭汉林证明当天晚上他从彭*屋里出来时,被害人彭**、苗*在地上躺着。以上证据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伤情照片及二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某某将被害人彭**、苗*打伤的事实。故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且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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