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翟新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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