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刘**、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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