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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系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公正。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万达干洗店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王*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徐**支付37600元,徐**亦在合同签订后将店铺交付王*,以及王*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徐**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具体情况,认定转让费和押金已实际支付并无不当。该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签订后徐**或房东想收回店铺,徐**将退还王*全部转让费用。一审时该店铺房东马兰花出庭证明徐**未经其允许私自转让门面房,其2012年11月份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王*搬出。据此,原判决判令解除本案合同亦无不当。关于徐**申请再审所称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错误的问题,二审判决已对该问题予以了纠正。

综上,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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