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诉李**、王**、吴**、王**、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王**、吴**、王**、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李**、王**、吴**、王**、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