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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陶**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诉李**、王**、吴**、王**、陶**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王**、吴**、王**、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李**、王**、吴**、王**、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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