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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