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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限公司与被告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限公司与被告田**、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9日,被告田**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催要,未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30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田**向其借款属实。

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29日,被告田**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田**一直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田**借原告款项,应当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田**归还借款3000元,有被告田**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现要求被告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济源**限公司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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