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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