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85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一辆及李**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刘*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肇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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