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裕丰纺织**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周*伟诉被告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河南省联**州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许昌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昌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昌颍**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鑫**有限公司与中州万**限公司、娄彦方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禹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昌花都温泉文**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并案原告)许**都温泉文**限公司与并案原告)许**都温泉文**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