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都温泉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05、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许**都温泉文**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都温泉文**限公司和王**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许昌花都温泉文**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王**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初字第905、962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各收取5元,由许**都温泉文**限公司与王**各自承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