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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张**民间借贷一案,禹**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朱**、张**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许*终字第815号民事裁定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禹**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禹民一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朱**、张**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徐**、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另上诉人朱**未依法交纳上诉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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