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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