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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3年12月24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退回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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