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内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聂某某、杨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