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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内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给付砖款2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内东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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