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汉青与被告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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