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