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牛**诉被告牛*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殷**、牛**承担,另外325元退还原告殷**、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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