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白**与李**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以本院作出的(2012)濮中法民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已购买并对外出租的XXXX会所1-3层(位于濮阳市XX路西XX路北,土地编号为0100XXXXXXXX000,建筑面积为1298平方米)的房地产。续行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