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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于2015年8月27日向孟**民法院提起诉讼。孟**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孟*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裁定。张**不服,于2016年1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家宅院与薛**家宅院相邻,2015年7月23日下午5时许,天下雨刮风,大风将紧邻薛**家宅院北院墙外的两棵大桐树刮倒,其中一棵树砸在了原告停放在自家门前的小轿车上,致原告的轿车引擎盖、前挡风玻璃、驾驶室等损坏,该车损经鉴定为29608元。原告认为该两棵桐树系被告韩*飞所有,故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引发本案诉讼。被告韩*飞辩称,其不是桐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与桐树相邻的宅院系其公婆所有,其公公吴**去世,其婆婆薛**健在,该宅院长期无人居住。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原告张**的汽车被刮倒的树木砸坏造成的损失应由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现原告张**要求被告韩**赔偿车损,但是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砸坏该汽车的树木归被告韩**所有或者由被告韩**管理,故韩**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一、一审对于上诉人请求调取的证据不予调取,程序错误,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时,为了证明砸坏上诉人汽车的树木系被上诉人家的树木,由被上诉人管理的事实。当庭请求法院调查被上诉人婆家堂哥吴**,因为上诉人的证人张*证实树木倒后其中一棵将她家的房子砸了两个窟窿,吴**去找过证人,因房子破旧证人答应不让他赔了,后来有一天晚上,他打电话说人家来了,让证人过去说赔偿的事。因为不让赔了,所以证人没去。同时证人薛*证实,砸坏上诉人家的树是吴**叔家的树,是吴**让他找人处理的树木。那么,吴**为何去处理树木是受人指使还是自行处理就需要查清,以正确认定砸坏上诉人家汽车的树木系谁所有,由谁管理而由于吴**与被上诉人的特殊关系,他是不可能出庭为上诉人作证的,属于上诉人客观上不能取得的证据。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于应当调取的证据,在上诉人申请调取的情况下不予调取,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也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二、由于一审认证不当,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审认为被上诉人并非造成损害的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故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首先砸坏上诉人汽车的树木就长在被上诉人家门口的墙边,按照农村房前屋后栽树的习俗,他人不可能到被上诉人家的门口去栽树,被上诉人家也不会允许他人去栽树。其次,与桐树相邻的宅院为被上诉人公婆所有,该宅院长期无人居住,被上诉人公公已去世,婆婆跟随被上诉人居住,被上诉人的公婆就一个儿子,且其常年在三门峡工作,被上诉人又没有证据证实她家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因此,被上诉人对婆婆的财产具有管理权。最重要的是,一审时上诉人申请作证的三证人证言均证实,砸坏上诉人家的汽车的树木就是被上诉人家的树木,而且,出事后是被上诉人让她堂哥吴**处理了树木。难道被上诉人仅对砸坏上诉人汽车的树木享有权利而不负有管理义务吗一审置相互印证的证言于不顾,在对证言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又认为被上诉人不是树木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全面认证。总之,由于一审裁定存在程序错误,认证不当,故为了维护权益,特上诉你院。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韩雪*答辩称:一审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要求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就本案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被上诉人不用再向上诉人赔偿。

根据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韩**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一审诉请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

二审中,上诉人张**提交证据:提交六张照片,证明树倒的位置及周边的情况。被上诉人韩**质证认为:六张照片不能证明树根是在被上诉人婆婆院内,是在大路上。本院认为,该六张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张**认为:除了上诉状之外的补充,本案倒的树为桐树,而且长了很多年,根据农村习惯和树木大小可以确定是涉案树木是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也是家庭成员之一,对财产和物品有管理义务,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供证人证言也可以印证涉案树木处理均是被上诉人处理的,所有应当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韩**认为:涉案树不在被上诉人婆婆院内,涉案树的情况被上诉人一概不知,这个老宅院已经有20年没有人居住,被上诉人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上诉人诉讼主体错误,被上诉人不应赔偿,而且人**公司已经给予了赔偿,理赔号是20156787。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张**的汽车被刮倒的树木砸坏造成的损失应由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现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谁,其要求韩雪飞赔偿车损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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