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陈**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陈**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