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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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