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