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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秦*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秦钰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佟*,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以郑州**证处(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为秦*办理了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院*号楼*单元附*号房产的继承登记,现在郑州**证处(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已经被撤销,两原告作为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向被告要求撤销上述房产继承登记,被告拒绝撤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对秦*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院*号楼*单元附*号房产的继承登记行为。提供的证据有:1、郑州市房屋登记簿记载秦*争议房屋的登记信息及原房屋登记部分档案资料;2、干部履历表;3、2015年6月10日郑州**证处(2015)郑**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

被告辨称:一、被告依据(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为秦*办理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院*号楼*单元附*号房屋的登记,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材料,我局经审慎审查后办理登记,符合规定。二、现原告提出(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已被撤销,不能否定我局当时的颁证行为,请法院查明如果该公证书确实已被撤销,我局服从法院判决。提供的证据有:1、2007年8月24日郑州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审核表;3、房产分户图;4、原房屋所有权证;5、公证书;6、家庭个人住房档案;7、居民身份证;8、受理凭证;9、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依据有:**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一、从(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可以看出原告已经放弃继承权。二、本案争议房产于2009年6月21日前已经拆迁,房产已经消灭。三、秦*、郭**均已去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四、公证书撤销原因是遗漏了郭**,而不是遗漏了原告,原告已经放弃继承权,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提供的证据有:1、秦*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2、秦*的遗体火化证明;3、秦*生前书写的遗嘱;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依据公证书将原告父母的共同房产过户在原告父亲秦垚一人名下,后该公证书被公证处复查撤销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办理房屋登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提供的依据,本案予以适用。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2可以证明第三人系秦*生前的配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予以采信;提供的证据3遗嘱涉及各方的民事争议,与行政登记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评述;证据4系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屋虽然已经因拆迁灭失,并不影响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审查。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院*号楼*单元附*号房屋的所有权原属于原告父亲秦*及母亲的共有房产,登记在秦*名下。因原告母亲去世,2007年8月23日二原告与秦*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二原告放弃继承权,约定房屋由秦*一人继承。2007年8月28日,被告依据(2007)郑**第3380号公证书为秦*颁发了第07010*****号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6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2015)郑**复字第0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以(2007)郑**民字第3380号公证书的公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遗漏继承人和申请人隐瞒被继承人的母亲郭**健在的事实,造成公证书与事实不符,决定撤销(2007)郑**民字第3380号公证书。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9年6月21日秦*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号院*号楼*单元附*号的房屋拆迁。2009年9月15日秦*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秦*死亡,第三人诉二原告继承纠纷正在民事诉讼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依据公证书向被告申请房屋登记,被告审查登记资料,向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过错。但鉴于原公证书公证的事实错误,原公证书已经被依法撤销,原房屋登记依据的事实错误,原房屋登记也应当予以撤销。原告作为公证申请人,与秦*共同隐瞒相关事实,对引发本案诉讼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公证的申请人,因公证书被撤销,原告申请撤销房屋登记并起诉来院,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当时是否放弃继承权,仅涉及对房屋价值的分割继承份额,鉴于该处房屋已经被拆迁,涉及房屋拆迁款项分割继承等争议各方应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07年8月28日为秦*颁发的第07010*****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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