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阮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许**与毛水岭、陈**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郑州市二**民委员会、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秦*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毛水岭、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郜某某、张*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白**、赵**、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