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郜*、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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