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娟诉被告艾*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的一半375元,由原告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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