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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