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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8月20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杨**支付其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该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李**、杨**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李**提出上诉但未提交缴费凭证,本院当庭限其7日内提交缴费凭证,预期其未能提交,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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