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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尤*、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在商**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宏盛王朝小区电梯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毒品0.4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晚22时许,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家中搜出6袋(含朱*裤兜内的1袋)毒品,共计40.6克,经鉴定,该6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供述其毒品全部是从被告人尤*处购买。

2014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尤*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耿*毒品3.46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尤*在神火大道圆中圆小区门口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携带的方便袋内的奶盒中搜出毒品2袋(其中1袋块状毒品10.5克,1袋颗粒状毒品27.**),经鉴定块状毒品检出海洛因,颗粒状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证说明、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详细信息、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商丘**民医院急诊病历(首页)、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扣押毒品现场称重照片、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情况说明、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耿*、王*、侯*、张**、张**、焦*、刘*、张**、姚*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对李**家搜查笔录、李**辨认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尤*、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尤*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尤*没有贩卖毒品。

被告人李**辩解没有贩卖毒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在商**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西宏盛王朝小区电梯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毒品0.4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同日晚22时许,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家中搜出6袋(含朱*裤兜内的1袋)毒品,共计40.6克,经鉴定,该6袋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4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尤*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耿*毒品3.46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4年12月30日17时许多,被告人尤*在神火大道圆中圆小区门口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携带的方便袋内的颗粒橙盒中搜出毒品2袋(其中1袋块状毒品10.5克,1袋颗粒状毒品27.**),经鉴定块状毒品检出海洛因,颗粒状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尤*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凌晨1点许,到圆中圆小区一号楼22楼A04室给耿*送三克冰毒,要她700元钱,并在她家一起用冰壶吸了毒,晚上6时许,我从楼上下来走到小区门口辅路上被公安抓获。在之后的供述及庭审中否认了卖给耿*冰毒。

2、被告人李**供述证实,每半个月左右,以每克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从老*购买10克至15克冰毒,从今年开始贩卖冰毒,2014年12月28日在我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一克冰毒时被查获,当时在我家电视机下搜出的冰毒,我挎包内的冰毒,朱某裤兜内的冰毒,儿媳衣柜内的冰毒,经民警现场称重共40多克冰毒都是我放置的。这些冰毒都是我在老*那购买的,在补查和庭审中予以否认。

3、证人朱*(已殁)证言证实,与李**同居生活在一起,2014年12月27日下午,李**给我一包冰毒,我随手放入牛仔裤口袋里了。后被民警搜出,当场称重为10.48克。听李**说她在一个叫老*的男子那购买的冰毒。

4、证人耿*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凌晨3点左右,尤*来到我在园中园的家中,拿了一包冰毒,一包海洛因,共30克左右,卖给我700元钱的冰毒。后又和尤*一起吸食了冰毒,当天下午5点多尤*带着他的毒品就走了。

5、证人王*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在商丘**朝小区电梯内以2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李**0.4克的冰毒。

6、证人姚*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回家见民警在我家搜查,还在我的衣柜中搜出一包30多克的毒品,我不知情,可能是我婆婆李**放进去的。

7、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22时许,我母亲因吸毒,被带到新城公安局,我母亲十几年前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

8、证人焦*证言证实,在李**家中第一次吸毒,后被传唤到派出所。

9、证人张*甲证言证实,李**被抓获五、六天前,从李**处以200元/克的价格购买一克冰毒。

10、证人刘*证言证实,与焦*一起在李**家时,看见民警在李**家搜出冰毒和吸壶、称冰毒用的电子秤、装

冰毒的袋子、注射用的针管,还在她家卧室柜子内、一牛仔裤口袋、电视机机顶盒、茶几下面搜冰毒,民警当场进行了称重。

11、证人侯*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7日下午,交给王*200元,让王*帮我购买的毒品,王*打电话说他到真姐那去拿毒品,后来再也联系不上了。

12、证人张*乙证言证实,曾多次在尤*处购买毒品,李*真是我前妻,通过我认识尤*后也在尤*处购买过毒品。

1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李**家中搜出冰毒的情况及李**、尤*、耿*的毒品称重情况。

1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商丘**民医院急诊病历证实,朱*在商丘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去世。

15、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上缴毒品单据证实,扣押查获李**、尤*、王*、耿*的毒品均进行了理化检验鉴定,李**、王*、耿*的毒品中均甲基苯丙胺,尤*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后已全部上缴。

1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7日,在李**家中将其当场抓获;2014年12月30日17时许,尤*贩卖给耿*毒品后从其家圆中圆小区门口辅道上出来时被抓获。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尤*1970年1月28日出生,李**1970年3月28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尤*辩解及辩护人辩护尤*没有贩卖毒品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尤*供述2014年12月30日凌晨1点许,给耿*送三克冰毒,要她700元钱,并在她家一起用冰壶吸了毒。与证人耿*证言所证尤*贩卖给其毒品的时间、地点、情节相吻合。抓获经过证实,尤*贩卖给耿*毒品后从其家圆中圆小区门口辅道上出来时被抓获。证据之间关联紧密,所得结论唯一。根据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罪名认定问题的解释,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综上所述,尤*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辩解没有贩卖毒品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12月28日在我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一克冰毒时被查获,并在我家当场搜出40余克毒品。与证人王*、侯*、张**、焦*、刘*、张**、姚*的证言及搜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根据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罪名认定问题的解释,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综上所述,李**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李**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尤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被告人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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