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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祥和馨苑”第7幢5单元4层401号(东户)房屋一套,原告交纳所有房款和办证费用后,被告迟迟没有交房且未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违约金合计2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支付办证违约金186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时即时付清;

二、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6日前为原告李*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否则,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应再向原告李*支付逾期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违约金2500元;

三、原告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自此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丘**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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