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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涉案工程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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